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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7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芜湖段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江干线东西梁山电塔联线至白茆水道192﹟红浮与大河圩塔形侧面沿岸标联线及裕溪口水道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辖区水域(以下称VTS水域)。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芜湖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芜湖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船(如原油和石油制品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等)、海船、船队、1000GT及以上的其他船舶、所有外国籍船舶、设施在通过以下报告线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芜湖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情况的报告:
1.上行船舶经过东西梁山电塔联线。
2.下行船舶经过白茆水道193﹟红浮与大河圩塔型侧面岸标联线。
 报告内容:船名、船籍港、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最大吃水、船舶种类、装载情况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 第四条所列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芜湖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和芜湖VTS中心要求报告的信息,所使用频道为芜湖VTS中心规定的船舶报告频道。 
(一)在VTS水域内始发;
(二)在VTS水域内靠离码头、系离泊、锚泊前、抛锚后(泊位、锚位);
(三)在VTS水域内试航前;
(四)在通过芜湖长江大桥前后。
第六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芜湖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设施发现VTS水域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芜湖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船舶、设施与VTS中心在通讯中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芜湖港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VTS水域中航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与周围船舶、设施、危险区域保持安全横距。
   第十一条船舶在VTS水域内锚泊或靠泊应遵守有关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内和禁止锚泊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船舶、设施在VTS水域内进行对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作业,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在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应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VTS水域内,应船舶请求或VTS中心认为必要时,VTS中心将对船舶进行交通组织。VTS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在由VTS中心指定的水域停泊。
   第十四条VTS水域内发生船舶交通事故和污染水域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并根据VTS中心的指挥和现场监督艇的调度下全力进行救助工作。
                     
第四章  通讯联系
第十五条 VTS水域的VHF通讯由CH04CH06CH10三个频道完成。
第十六条 CH10频道为船舶在VTS水域的呼叫频道,CH04频道为船舶向VTS中心报告的备用频道。
第十七条船舶、设施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或作业时,应在CH06频道上守听,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回复。必要时转到CH04工作频道。
第十八条VTS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或其它可能严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的情况时,VTS中心将在CH10频道实施指挥或进行播报。
 
第五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应船舶请求或VTS中心认为必要时,VTS中心可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和航行信息咨询服务。当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条应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的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污染物清除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紧迫局面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发出警告或指令。
   第二十二条应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的请求,VTS中心可为其提供本规则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涉及船舶安全、有效航行和操纵的决定权仍在船长。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的,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的船舶。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
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布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芜湖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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